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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注册公司后利用公司名义诈骗他人百万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凤锦犯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006年4月,韦凤锦和他人分别合伙共同出资2000万元,虚假注册成立了巨航房地产公司和金海信用公司;2006年12月,韦凤锦个人出资1800万元,虚假注册成立了合力发电公司,自任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6年6月14日,韦凤锦以金海信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钦州市钦北区政府签订一份投资建设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区火力发电厂的《合同书》。2007年3月12日,韦向钦州市政府、钦北区政府递交了一份《申请项目授权报告》,称香港和北京财务公司对电厂项目作了投资评审,确定投资金额13亿元,同时公司以南宁的房产作抵押,向广西区建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以此骗取钦北区政府《关于开展钦州电厂异地搬迁扩建项目前期工作的复函》。但韦凤锦没有按《复函》及《合同书》的要求做好申请工程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环保评估等前期工作,委托南宁市勘测院对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地形进行测量;委托广西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电厂建设进行设计,出具了一张仅供业主参考不作为施工依据的拟建厂区效果图。韦凤锦在没有取得工程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环保评估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虚构了电厂需开挖土石方、平整土地施工的事实,分别与3人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工程定金、承包金共计118万元。
2006年2月9日,韦凤锦虚构了巨航房地产公司中标钦州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钦州基地工程项目,以巨航房地产公司名义与秦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劳务合同》。2月13日,韦以要秦交合同保证金的形式,诈骗了秦某8万元。秦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多次追索,韦凤锦退回其4万元。此后,韦凤锦还如法炮制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凤锦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1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韦凤锦案发前及归案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凤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韦凤锦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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